公共供暖计划和市场组成现状 丹麦于1979年通过了第一部供暖法,规定由当地政府 部门负责研究该地区具备发展公共供暖的潜力。 能,热电联产电厂还 可获得在市场电价基础上另加150 丹麦克朗/兆瓦时的补贴。 投资成本VS运营成本
自从1979年法律通过后,其他成功的政策也陆续地出 台。毫无疑问,规划法在发展初期是最重要的环节,它 能够成功地开拓市场。在规划法出台之后,又出台了一 些经济刺激性政策,确保为区域供暖/热电联产的持续 发展提供经济保证。 现在所有集中式热电联产电厂和大多数分散式热电联 产电厂的电价都和市场电价保持一致。因此,电厂必须 力图按照现货市场的电价优化生产,而市场电价是每 一小时定一次的。这就意味着在电价高时,热电联产电 厂要同步产出最多的电和热,而在电价低时,它们尽力 减少产量。要做到这一点,就要灵活运用系统里的蓄热 器。 为分散式电厂提供补助 除了现货市场上的售电收入外,大多数分散式热电联 产电厂可以获得补助。原本该补助是作为一种上网电 价补贴,根据电力输送的时间不同有三个等级的补贴, 但现在已转变为固定年度补贴。 关于税收方面,因为使用生物质免交供暖税,而使用化 石燃料要交税,受此激励,所有丹麦厂商会选择使用生 物质作为燃料。此外,对于以生物质为燃料所发的电
与独立的供暖设备相比,建造区域供暖系统要求对基 础设施投入大量资金,尤其是区域供暖管网的投资成 本很高。但在另一方面,却降低了区域供暖系统的运行 成本,减少了对环境的影响。 如果是通过高效节能的热电联产装置产生的热量或使 用工厂(如炼钢厂)产生的废热,上述优势则更加明显。 从生命周期角度看 评估区域供暖的可行性时,要考虑到一定年限。从“生 命周期”角度看,在许多情况下区域供暖是最可行的, 当然这取决于特定地区的供热需求和供热需求的集中 度。 虽然前期的基础设施投入较大,但因为此举能够降低 后期每年的运营成本,所以若干年后即可将成本收回。 高质量的区域供暖设备也是如此,虽然比起劣质设备 一次性支付费用较高,但因为维护费用较低,所以成本 往往也是可以收回的。 从技术层面考虑,区域供暖系统的使用年限通常可达 40~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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