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区域供暖项目的审批 本小节概述了丹麦的区域供暖项目审批中的监管流 程、部门职责和审批要求。
1979年丹麦通过了首部《供热法案》,其主要原则有: • 地方政府/市政部门负责新建供热项目的审批。 • 地方政府/市政部门必须保证按照最佳的社会经济 效益选择项目。 • 尽可能通过热电联产方式实现供热。 • 必须按照“真实成本”为消费者提供联合供热价格, 这意味着供热价格不得高于也不得低于实际的热 力生产成本。 丹麦的《供热法案》还规定了全国范围热力管网的具体 区划。在每个区划内部,通过丹麦供热立法规定了具体 的供热方式。这些供热区划包括: • 分户独立供热系统 • 通过全国天然气网提供的天然气供热
丹麦《供热法案》中给出了区域供热相关的法律要求, 规定了供热部门和当地政府(即市政府)的权力,这些 权力包括参与制订供热规划,确定能源基础设施,以及 可以优先使用的资源。该项法律及其立法指南由丹麦 气候、能源和建筑部以及丹麦能源署共同制定,但法律 和政策的实施由当地市政府负责。 丹麦在供热监管方面的做法,使得管理部门分工明确, 即由地方决策部门全权负责当地供热系统的设计,但 必须符合中央政府制订的政策,遵守国家级技术框架。 这样做确保了所有区域供热项目符合供热产业发展的 国家总体目标,但同时某个具体供热项目的评估和决 策由地方管理部门决定,因为地方政府更加了解本地 城市发展、供热需求以及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等详细 信息。
• 分散式区域供热 • 集中式区域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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