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供热项目的审批流程 当某个建筑物的业主想要为房屋供热,或希望对现有 供热单元进行改造,而且该建筑物恰好处于天然气供 热或区域供热区划范围内,该供热系统就必须得到市 政府的批准。当某个区域供热公司要建设一个新的供 热设施、铺设热力管线或向某个新小区提供区域供热 时,也必须获得市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审批流程通常只 涉及区域供热公司和市政当局,但也可能涉及到天然 气公司,以及单方或双方的咨询顾问。 典型的审批流程如下:
区域供热公司或房屋业主向丹麦市政管理部门 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包括以下申请材料: • 拟建项目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 该项目与其他市政规划的关系,例如与新建 开发区或当地保护区的关系; • 对供热区域和安装设备的技术说明,例如装 机容量、燃料、供热保障以及其它技术问题; • 项目实施进度表; • 申请人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说明和理由; • 对消费者经济方面的影响,即对供热价格的 影响; • 对项目/供热公司基本业务的成本效益分析, 还有对能源相关的和环境影响方面的分析; • 各种比较方案的社会经济评价。
• 市政府、区域供热公司、房屋业主、天然气公司、以 及在某些情况下聘请的咨询公司之间,进行初步的 对话。这种对话的目的是明确项目范围,确定参考 方案,以便进行分析。 • 区域供热公司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建议书。 • 利用4周时间召开听证会,征求与本项目直接相关 的各方意见。 • 根据听证会期间提出的意见,修改项目建议书。 • 由市议会批准或拒绝该项目建议书。 • 在4周内,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各利益相关者可提出 申诉。 • 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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